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營業執照發證日期起30天內),向主管稅務登記部門提交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申報辦理開業登記。領取并填寫相應的《稅務登記表》、《納稅人稅種登記表》各3份。 納稅人按規定填寫完相應的表格后,將表格提交給主管稅務登記部門的同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相關的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等;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復印件。 5、 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合同、協議書。
地稅辦理稅務登記須知 一、辦理稅務登記程序 1、納稅人按稅收征管范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在辦稅服務廳領取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并攜帶有關資料。 3、辦稅服務廳審核有關證件和資料后,打印稅務登記證,傳遞到主管稅務所。 4、主管稅務所建立納稅人征管檔案,及時通知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應攜帶哪些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 5.企業財務人員會計從業證復印件一份; 6.銀行開戶行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7.公司章程的復印件一份; 8.企業驗資報告的復印件一份; 9.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一份; 三、變更稅務登記程序 納稅人應在辦妥變更工商登記有關手續后三十日內,到原稅務登記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后送回,并附送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2、稅務登記表; 3、工商部門辦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復印件及有關部門批準變更的文件 四、注銷稅務登記程序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如實填寫注銷申請表。 2、辦稅服務廳清理申報環節稅款,發票管理所清理納稅人已用和未用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帳務進行清算,對清算所得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出具匯算清繳報告,簽署意見。清算所得包括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收資本的部分。 4、各環節簽署意見后,由稅務所報分局征收管理科登記造冊,移交辦稅服務廳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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